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怎么办?司法认定标准有哪些
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这方面的内容,如果不清楚相关的具体情况,可能会对大家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怎么办?司法认定标准有哪些?随之了君一起了解!

一、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怎么办?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购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等,都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法律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司法认定标准有哪些?
格式条款司法认定核心在于三阶审查:先定性质(是否格式条款),再查订入(是否尽提示说明义务),后判效力(是否显失公平或违法)。
非格式条款司法认定核心标准:是否经双方个别协商形成,凡非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订立时已实质协商的条款,即属非格式条款;其与格式条款冲突时优先适用。此外,即使某些条款最初是预先拟定的(如行业示范文本等),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进行了实质性协商、修改,使其具备了可协商性,也不再认定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涉及到的内容,还有相应的司法认定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上面之了君提到的信息。当然,如果大家还想要拓展这方面的知识面,提升自己的实操能力,可以选择通过之了课堂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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