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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21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1-10-19 11:19:51

摒弃侥幸之念,方能百炼成钢;厚积分秒之功,始得一鸣惊人。备考冲刺2021税务师考试,夯实基础,抓住考试重点是关键。于是,今天之了君来和大家分享2021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点知识: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赶快来巩固学习一下吧!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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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权益保护原则;

2.平等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生态保护原则(绿色原则)。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属于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属于表意行为;

3.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4.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评价。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撒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1)《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须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

③相对人须为善意,即无过失地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④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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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2021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点知识: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更多税务师干货尽在之了课堂欢迎您的持续关注!2021税务师考试即将开始,大家一定要抓住最后的备考时间,踏实备考,同时也要调节好作息规律,用最好的精神状态迎接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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