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不可抵押的财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1)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2)抵押时地上没有房屋: 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处分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3.抵押权的设定类型
4.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及限制 (1)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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