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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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1.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注】(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使用就征收)
二、契税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通过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
2.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等)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划转、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包括: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三、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不包括农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人纳税)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含农村)。
五、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车船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七、资源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能源矿产。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4)水气矿产。
(5)盐类。
(6)自用应税产品。
(7)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八、环境保护税纳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九、印花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
2.征税范围:
(1)合同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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