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初级会计基础知识提前学!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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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初级会计基础知识提前学!《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3)
一、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其他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代理记账双方义务如下表所示

二、会计岗位设置
1.按需设岗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注:无多人多岗】;
2.内部牵制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建立轮岗制度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四、会计工作交接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五、会计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2027年初级会计基础知识提前学!《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3)的分享,可供阅读。目前正处于2027年初级会计预习阶段,这个阶段备考的价值不在于抢跑多少章节,而在于让新教材到手时,你面对的不再是一本完全陌生的书。实务的借贷逻辑已经转过弯,经济法的规则语言已经读过一遍,框架在,后续的填充才有地方落。把预习期限定在“搭架子、通语言、避变动”上,不贪多、不求深,才是这个阶段最划算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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