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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干货:支付结算和银行结算相关规定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2-12 11:51:05

大家好呀,你们都开始复工了吗?闲着无聊,不如来学习吧!今天之了君跟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干货:支付结算和银行结算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支付结算概念及规定

1、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注意1: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注意2: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是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的结算工具:

1)“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及银行卡

2)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分配

3)银行不垫款

4、办理支付结算的注意要点

1)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正处签章证明。

2)票据的伪造、变造均属于欺诈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5、规范填写支付结算凭证时注意事项

1)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应记载其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2)出票日期。必须中文大写,防止变造,填写月、日时应注意如下:

月:“壹(1)”“贰(2)”“壹拾(10)”时前面加零(0)

日:“壹(1)”至“玖”、“壹拾(10)”“贰拾(20)”“叁拾(30)”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时前面加“壹”——(月零日零壹)

如 :01 月 20 日写成“零壹月零贰拾日,”10 月 15 日写成“零壹拾月壹拾伍日”

3)关于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不一致则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概述及规定

1、银行结算概念

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2、分类: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a.基本存款账户

b.专用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

a.1 类账户

b.II 类账户

c.III 类账户——账户累计余额不超过 2000

3、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企业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取消核准制,实行备案制,不再颁发开户许可证(2019年年底前完成)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的记录

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取消原3个工作日内不得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

4、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2)其他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注意1: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交回开户许可证,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注意2:因办理变更手续收回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不再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5、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法定情形:

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企业不存在了)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没了)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迁址换开户银行)

2)撤销顺序: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3)不得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

4)应撤未撤: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6、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实名制: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等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事项办理: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对账: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以上就是之了君为大家分享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和银行结算相关规定的干货,如果你想要更多的财会类干货,请关注之了课堂网站,之了课堂会定期整理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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