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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5分钟刷考点|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与票据追索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5-31 14: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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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票据责任与票据追索

每天5分钟刷2022初会核心考点【汇总】

2022初级会计考试章节核心考点(下载版)

一、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种类;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 拒绝付款(抗辩)

①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二、
票据的追索

1、适用情形

▶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 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2、被追索人的确定

▶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

①首次追索权: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

②再追索权: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保证人

▶ 被追索的人=出票人、背书人(前手)、保证人、承兑人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

● 获得有关证明

● 行使追索权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考点测练(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出具的下列证明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有(      ) 

A.法院关于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

B.承兑人出具的拒绝证明

C.医院出具的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D.司法机关出具的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答案】ABCD

以上就是 “每天5分钟刷考点 | 经济法基础:票据责任与票据追索” 的内容,不知道大家对此知识点还感到熟悉吗?已经遗忘的同学别再拖延了,回到初级会计精讲班 回顾相关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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