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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22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知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8-19 16:47:47

学习在于日积月累,方能水滴石穿。之了君又来给大家分享2022初级会计的备考干货啦!本周,我们要一起来学习初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的重点知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一起来看看吧!

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①银行汇票(银行)②商业汇票(企业)

③银行本票(银行)④支票(企业、个人)

(2)付款人:①银行汇票(银行) ②商业汇票(承兑人)

③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注意:本票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3)收款人:票据上记载的有权收取所载金额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中出现,负有绝对付款义务

(2)背书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背书后票据新的持有人

(4)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做道题看掌握程度

(多选)本票的的基本当事人有(   )

A. 出票人   B.背书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AC

解析: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以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二、票据权利

1.分类:(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取得票据付出相应的代价)

(1)接受依法签发的票据 (2)接受依法转让的票据

特殊:不受给付对价限制

(3)接受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税收、继承、赠与)

三、票据行为

1.出票

记载事项:①绝对记载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③任意记载事项 ④非法定记载事项

2. 背书

(1)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授权他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背书

①委托收款背书 ②质押背书

(3)记载事项:①绝对事项:a.背书人签章  b.被背书人名称(可由持票人记载)

②相对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承兑

(1)提示承兑: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记载事项:①绝对事项:a.承兑字样 b.承兑人签章②相对事项:承兑日期

注意: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1)记载事项:①绝对事项:a.表明保证字样 b.保证人签章

②相对事项:a.被保证人名称 b.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c.保证日期

(2)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四、票据追索

1.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2.被追索人的确定

(1)持票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全体进行追索(可不按先后顺序)

(2)特殊:

①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

②若承兑人拒绝承担或附有条件,无承兑人

③商业承兑汇票向承兑人追索,不能向承兑人开户银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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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2022初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的重点知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更多备考干货就在之了课堂,请想要备考初级会计的你持续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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