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2025年初级会计证书从10月13日起发放,看领证要求详情
各位参加河北衡水2025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们注意啦!衡水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发放2025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明确了衡水2025年初级会计证书从10月13日起开始方法,大家赶紧随之了君一起去看看通知详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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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发放2025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衡水考区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2025年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水平评价类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开始发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证书期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日除外),请相关人员到个人报考时所选报名点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领取初级证书,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领证时间如下:
序号 | 证书发放地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领证时间 |
1 | 市 直高新区 | 桃城区永兴西路819号
市财政局一楼109室会计科 | 0318-2166530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2 | 桃城区 | 桃城区新华西路193号 桃城区财政局一楼106室会计股 | 0318-2681326 | 10月20日-10月31日 (节假日除外) |
3 | 冀州区 | 冀州区金鸡北大街1199号 冀州区财政局十一楼1106室会计股 | 0318-8621013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4 | 枣强县 | 枣强县新华东街105号
枣强财政局二楼东头会计股 | 0318-8238700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5 | 武邑县 | 武邑县建设西路209号 武邑县财政局二楼219会计监督股 | 0318-5955962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6 | 深州市 | 深州市长江西路269号 深州市财政局三楼308室会计科 | 0318-3313963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7 | 武强县 | 武强县振兴路26号 武强县财政局二楼203室办公室 | 0318-3822243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8 | 饶阳县 | 饶阳县希望路159号 饶阳县财政局一楼监督检查股 | 0318-7238502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9 | 安平县 | 安平县新盈街332号 安平县财政局一楼112室会计科 | 0318-7526737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10 | 故城县 | 故城县郑口镇运河东路11号 故城县财政局三楼305室会计综合科 | 0318-5367083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11 | 景 县 | 景县景新大街191号 景县财政局四楼401室 | 0318-4223452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12 | 阜城县 | 阜城县富强东路362号 阜城县财政局二楼财政监督股 | 0318-4628853 | 10月13日-10月24日 (节假日除外) |
二、集中发放时间结束后,如有未及时领取证书的考生,可与报名点财政局沟通并约定领取证书时间。
三、证书领取方式
1.现场领取。2025年初级考试资格为考前审核,领取时需携带资料:(1)本人领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他人代领:代领人和考试合格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财政部门需要保留登记、签字等领取记录,留存备查。
2.邮寄领取。证书邮寄为考生自愿申请。合格人员可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点击左侧证书管理-证书申领菜单,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未完成信息采集,需要先完成信息采集才能申领。各报考点财政局复核确认相关信息后,以快递形式邮寄证书,邮费由合格人员自行负担。因邮寄引起的证书丢失、信息泄露等可能发生的意外,后果由合格人员自负。
3.存档材料。已盖“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水平评价类资格合格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合格人员登记表》随同证书一同发放领取,并现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取得资格名称、批准日期、证书管理号,该表其他内容由领取人领回后参照填表说明(见附件)据实填写完整并粘贴一寸白底证件照,交个人档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中。
4.为保证全市发证工作有序进行,请领证人员遵守时间安排。
附件:《水平评价类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衡水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以上就是关于河北衡水2025年初级会计证书从10月13日起发放,看领证要求详情的全部内容分享,可供大家阅读。之了君提醒大家,以前年度考试合格但仍未领取证书的考生,请尽快领取。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自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回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