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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重点
来源:之了课堂
2019-10-31 16:33:32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重点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许可;(4)确认自然资源的决定;(5)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分立合并、撤换法定代表人、改变性质隶属关系、变卖责令破产);(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登记等事项;(9)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职责;(10)不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受理的范围

1.内部行政处分

2.行政调解


重点二:行政复议第三人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概念

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地位和权利

1.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第三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重点三: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一般期限 60 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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