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收藏
  • 分享
  • 回到顶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6-15 11:14:45

大家的初级会计经济法都学到第几章了呢?今天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内容较多,之了君将分几次为大家展示哦~

一、房产税

1. 纳税人

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 税率

1)从价计征1.2%

2)从租计征12%

3.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扣除比例幅度10%-30%,具体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4%)

4. 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军队自用+出租房产免征房产税 。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当月缴纳;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缴纳;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缴纳;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缴纳;

6)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次月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

二、契税

1. 纳税人

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割、抵押以及出租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3. 税率:

比例税率,实行3%-5%幅度税率,具体以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4. 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5. 契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6)按规定准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6. 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这章节知识点比较重要,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老师哦~

对该篇文章感受如何?
浪费时间
用处不大
一般般
点赞
有收获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