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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干货|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8-23 16:04:21

距离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半个月时间,距离考试越来越近了,你准备好了吗?这段时间很辛苦,但是考生们也要坚持。话不多说,现在跟着之了君一起去回顾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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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另外,票据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签章

票据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记载

(1)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

5.票据行为的代理

(1)要求: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权利

1.权力

票据权力

2.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①适用:“现金”字样的、确定最终付款人的才能挂失。

②性质:非必经、暂时程序(12日未收到止付通知书会失效)。

(2)公示催告

①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③不同票据,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同一票据,裁定终结该程序,不做实体审理。

④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程序要求(2023年变化)

①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

②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

4.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

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3)抗辩切断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和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三、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一般条件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年无保留意见;3年不存在黑五类。

(2)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最近2年主业和董、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科创板发行程序

①发行审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受理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②注册:经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20个工作日内决定)。

③发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

(4)承销

承销

2.主板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配股的具体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为发行失败。

(2)狭义增发的条件

①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主体:有限公司or股份公司

2.公开发行:

(1)要求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障碍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法改变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改变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4)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同时满足

①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④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发行期限: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有效。

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存托凭证的发行【2023年新增】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以其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除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内幕信息知情人:重点关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3)不属于:持有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4)短线交易:针对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限制包销)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收回。

(5)针对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为了证券发行,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其余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重点关注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交易;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

3.虚假陈述行为:提交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国法律将虚假陈述区分为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2023年新增)

4.欺诈客户行为:针对的对象为“客户”。

七、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注意】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办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委托。

2.保险经纪人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注意】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但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3.保险公估人

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2023年变化)

允许经营的业务如下(2023年新增):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财产保险的特殊制度

1.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判定: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3)责任分担: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上代位制度:前提标的全损

1赔付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

2)赔付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3.代位求偿制度:财产保险+第三人引起+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

(1)名义:以保险人名义求偿。

(2)对象:向第三者求偿(①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②可对投保人行使)。

(3)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

①放弃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

②放弃在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放弃在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4)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5)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权后,第三人仍向被保险人赔:

①未通知第三人前做了赔付:不得找第三人追,应找被保险人追。

②已通知第三人后做了赔付:应找第三人追。

(6)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予协助,致使保险人未能全部行使,可主张扣减或返还保险金。

九、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条件

确定性(商誉、经营控制权、在建工程收益权不算);合法所有性;可转让性(人身权、土地所有权不算)。

2.信托财产的归属

不属于委托人,不属于受益人(仅有要求支付信托利益的债权),属于受托人(但区别于其固有财产)。

3.信托财产的特征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①独立于委托人:委托人死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终止;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存续,信托受益权为其遗产。

②独立于受托人:受托人死亡,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

③独立于受益人:受益人只能主张信托利益,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权。

④偿债方面的独立性: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通过强制执行来满足其债权。

【补充】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形: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⑤抵销方面的独立性: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不得抵,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抵。

(2)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同一性):不管信托财产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十、受益人

1.资格

(1)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2)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是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

2.受益权的起始时间

未约定时,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3.信托受益权的处理

(1)信托利益的分配:按信托文件→各受益人均等享受。

(2)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可以转让和继承,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补充】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权归属于:文件规定的人→其他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4.受益人的权利

与委托人相同。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申请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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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大家如果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要及时解决。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渐渐临近,考生们要注意劳逸结合,以最好的精神面貌迎接正式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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