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财务人速看
进入11月,一批与财税密切相关的新规正式落地。对财务人而言,政策切换往往意味着申报口径、开票规则和内部流程的同步调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202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吧。

202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财务人速看
1.《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发布)
政策要点:
(1)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3)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4)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5) 已按照《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6)《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 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并附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以下简称《填报说明》),与《办法》同步施行。
(2)《申报表》主要内容。《申报表》主要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以及声明、经办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
(3)《附列资料》主要内容。《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包括表头项目和表内项目两个部分。表头项目包括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部分与《申报表》的表头项目一致。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七类共19列。
(4)《填报说明》主要内容。《填报说明》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二是《申报表》填报说明,三是《附列资料》填报说明,四是其他事项说明。
(5)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政策要点:
(1)《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在充分吸收各区域裁量基准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推动实现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相较于六大区域裁量基准,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统一体例结构。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二是统一裁量标准。遵循立法本意,选择与违法行为关联度高且能客观反映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情况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科学评价。三是统一执行口径。明确关键概念的内涵外延,如明确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进一步提升执法确定性。
(2)《裁量基准》涵盖了9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第1—10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第11—15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6—18项)、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第19—30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第31—33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34—59项)、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第60—62项)、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第63—65项)、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第66项)。
(3)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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