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吧
"我们公司租了办公室,房东说要我们自己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合理吗?"不少承租企业在面对房东的这类要求时都会产生疑问。关于承租方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坊间流传着各种说法,有人说"当然不用交",也有人被房东拿出的"惯例"说得心里没底。今天我们就把这个问题彻底说清楚:原则是什么,例外又有哪些。

承租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吧?
先说答案:普通租赁关系下不需要,纳税义务属于出租方;但无租使用房产、直接承租集体土地、产权状态特殊这三种例外情形,承租方必须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建议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把税种归属和含税租金条款白纸黑字写清楚,既避免日后扯皮,也守住合规底线。
一、基本原则:纳税义务在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一方
● 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只有在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才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在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中,产权清晰、出租方正常经营,纳税义务人就是出租方,与承租方无关。出租方以"税费转嫁"为由,要求承租方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缴纳房产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理,其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实务中通常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他人土地、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也应由出租方(土地使用权人)申报缴纳,承租方没有法定的申报缴纳义务。
二、这些例外情形,承租方"躲不掉"
原则清楚了,但以下三种例外情况,承租方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税款,务必逐一核对自身情形。
● 第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 如果承租方是无偿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例如集团内部无偿调拨使用),虽然名义上没有租金往来,但房产税并未消失。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这种情况下,使用人(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缴税主体。
● 第二,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这是城镇土地使用税领域最典型的一处例外。根据财税〔2017〕29号文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村集体租地用于生产经营,这笔城镇土地使用税恰恰应当由承租方缴纳。
● 第三,产权状态特殊导致的使用人纳税。 当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悬而未决,或者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时,房产税会落到房产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头上。这类情况在实务中相对少见,但一旦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房产、涉诉房产的租赁,承租方就需要格外留意。
三、房东要求承租方承担税款,合法吗?
很多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期间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房东也因此理直气壮。需要区分两个层面:
● 一是法定纳税义务不能通过合同转移——即便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纳税申报表上的纳税义务人依然是出租方,税务机关追责也只能找出租方;
● 二是税负的经济转嫁可以协商——也就是说,合同可以约定含税租金,承租方支付更高租金、出租方照常申报纳税,这在商业上完全合法。如果房东直接要求承租方以自己的名义去申报缴税,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拒绝以承租方名义申报,可与房东协商将税负折算进租金,由房东依法履行申报义务,承租方凭租金发票正常税前扣除。切不可既以自己名义缴了税,又拿不到合规发票,两头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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