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格式条款有哪些?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非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之外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单独约定的条款,通常出现在格式合同中,例如手写补充条款、附加印刷条款、补充协议条款等。那么,非格式条款有哪些?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的依据是什么?下面,之了君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非格式条款有哪些?
非格式条款是格式条款之外的条款,常见形式包括:
1.手写补充条款:在印刷好的格式合同上手写添加的内容;
2.附加印刷条款:双方另行打印并附入合同中的条款;
3.补充协议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协商达成的补充约定;
4.特别约定条款:针对特定交易单独协商确定的内容。
二、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的依据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并非绝对。如果非格式条款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当然优先适用。
三、知识拓展: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通常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制定,可能涉及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内容。为维护公平原则,《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成立和效力设置了更严格的规则。
1.提示和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相关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不利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的相关概念及优先适用依据,之了君已经给大家梳理清楚了。以上内容属于经济法中合同法律制度的常见考点,实际适用时还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判断。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到之了课堂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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