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核心区别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那么,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类?但在设立方式、权利客体、占有状态等方面有什么区别?本文,之了君就带大家厘清这些差异。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物权的法定类型仅包括三类:
1.抵押权: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3.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核心区别?
(一)设立方式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通常需订立书面抵押合同,部分财产如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办理抵押登记方可生效;质权的设立以订立质押合同并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为生效要件,权利质权还需完成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只需满足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且债权与动产存在牵连关系等法定条件。
(二)权利客体范围不同
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较广,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用益物权;质权的客体限于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客体仅为动产,且需是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占有状态不同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仍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直接占有抵押财产;质权设立时,质押财产需移交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占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在债务清偿前,债权人有权继续留置该动产。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共同构成了我国担保物权的完整体系,三者在设立条件、客体范围和占有状态上的核心区别,适应了不同的交易场景和担保需求。如果你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欢迎到之了课堂答疑中心(https://www.zlketang.com/dayi/)咨询,有专业老师为大家在线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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