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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干货
来源:之了课堂
2020-09-27 11:47:38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小伙伴们准备好了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的备考,今天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干货,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渊源: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二、法律行为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的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不包含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含8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含18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

3、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的、任意选择的事实,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明确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6、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

7、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种类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撤销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8、滥用代理权的方式包括与代理人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除外),与代理人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除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代理人如果有代理权,但是滥用代理权属于效力待定。代理人无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有效,未构成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追认有效,未追认无效。代理人无代理行为,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撤销,其代理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干货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后续还会有更多的干货陆续分享给大家,请大家持续关注之了课堂网站哦~同时,小伙伴们在阅读的过程中,有问题要及时咨询之了课堂老师,专业老师会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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