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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第5章重点知识:合同法律制度(下)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7-30 10:08:34

到之了课堂,随时随地学习考试干货。之了君又来给大家分享中级会计考试干货啦!今天的内容是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重点知识——合同法律制度(下),赶紧点击下方“收藏”按钮以便随时查看复习哦~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因债务履行而终止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同类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另有约定除外)

优先履行已到期——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比例

2)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约定——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2、合同解

1)约定解除

①事后协商

②事前约定

2)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违约

②因预期违约,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④随时解除合同

a.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b.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3、抵消

1)法定抵消

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性质、约定、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除外)。

2)约定抵消

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提存

1)提存原因——债权人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

2)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孳息债权人所有、风险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

图片

二、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性质

诺成、双务、有偿

2、买卖合同标的物

1)所有权转移

动产——交付时起转移

不动产——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交付

①交付地点:约定——协商——交易习惯(或有关条款)

②交付期限:约定——协商——交易习惯(或有关条款)——随时履行

3、一物二卖

普通动产:受领交付——支付价款——合同成立

特殊动产:受领交付——转移登记——合同成立

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情形

①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

②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

③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

2)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情形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交付地点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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