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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5-12 15:38:51

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相信很多同学都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了吧!为了让大家在考前这段时间能够高效备考,之了君会持续给大家分享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今天之了君分享的是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相关内容!

一、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1-50人。

2.身份: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二、股东出资

1.注册资本的概念:

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的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出资的具体要求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

1)出资时未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货币财产出资: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以上就是之了君整理的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相关内容,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大家一定要抓紧时间安心学习哦!如果你在备考过程中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登录之了课堂查找了解,之了君也会及时帮大家更新中级会计考试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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