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中国某居民企业持有境外子公司40%股权,2023年相关涉税信息如下:(1)国内业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2)取得境外子公司股息90万元,所在国已经征收了预提所得税。(注:子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2023年子公司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签署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条款)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该企业2023年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 A、90
  • B、100
  • C、111.11
  • D、125
[要求2]该企业2023年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 A、10
  • B、11.11
  • C、22.22
  • D、27.78
[要求3]该企业2023年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为(  )万元。
  • A、22.5
  • B、25
  • C、27.78
  • D、31.25
[要求4]该企业2023年境内外所得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 A、

    120.56

  • B、125
  • C、127.78
  • D、130.56
本题来源:真题卷(二)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C
答案解析:

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90÷(1-10%)÷(1-20%×50%)=111.11(万元)。

[要求2]
答案: B
答案解析: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11.11×20%×50%=11.11(万元)。

[要求3]
答案: C
答案解析:

抵免限额=111.11×25%=27.78(万元)。

[要求4]
答案: B
答案解析:可抵免税额=10+11.11+11.11=32.22(万元)>抵免限额=111.11×25%=27.78(万元),所以实际抵免的税额为27.78万元。境内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500×25%+27.78-27.78=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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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C.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D.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选项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项C,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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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外国常驻代表机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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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此,颜某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200+10=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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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新加坡企业通过代理人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代理人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的是(  )。

  • A.有权代表被代理企业参与企业合同的制定,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
  • B.仅从事信息收集活动
  • C.不仅为某一个企业代理业务,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代理服务
  • D.专门从事代理业务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如果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活动仅限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范围(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则不构成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或常设机构)。

选项C、D,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时,如果该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则不应因此视其代理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这类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一般称作独立代理人,其不仅为某一个企业代理业务,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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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B.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各自确定的价格
  • C.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 E.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答案解析
答案: C,E
答案解析:

选项A,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选项B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选项D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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