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B,如果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活动仅限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范围(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则不构成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或常设机构)。
选项C、D,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时,如果该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则不应因此视其代理的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这类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一般称作独立代理人,其不仅为某一个企业代理业务,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代理服务。


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90÷(1-10%)÷(1-20%×50%)=111.11(万元)。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11.11×20%×50%=11.11(万元)。
抵免限额=111.11×25%=27.78(万元)。

(1)甲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不超过扣工资薪金支出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额80万元,应纳税调增10万元。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4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应纳税调增20万元。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30(万元)。
(1)甲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的扣除限额=500×5%=25(万元)<实际发生额30万元,应纳税调增5万元。
(2)甲企业只为高管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7万元,不得扣除。
(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7=32(万元)。
(1)甲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2000×15%=18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600万元,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限额1=12000×0.5%=60(万元)>限额2=80×60%=48(万元),扣除限额为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8=32(万元)。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2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120%=960(万元)。
(4)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2-100-960=﹣10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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