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不当选,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D当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选项C当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有( )。
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即“特定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典型的如所有权等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选项A、C当选。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以“特定主体对特定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典型的如债权债务关系,劳动法和行政法领域的法律关系也大都表现为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选项B、D不当选。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应当经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有( )。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注:全部与财务事项相关):(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选项B当选);(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项C当选);(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选项A不当选);(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选项D当选);(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商户起诉乙电商平台强制其“二选一”(不得在其他平台开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甲商户申请一名经济学家出庭,说明乙电商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乙电商平台申请一名数据专家出庭,说明“二选一”是防止数据泄密技术措施。同时,双方协商委托丙咨询机构出具电商行业经济分析意见。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A不当选、选项C当选,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在民事诉讼法上,此类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出庭专家,称为“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性,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选项B不当选,选项D当选,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或由人民法院委托专家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视为鉴定意见。

下列各项中,适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有( )。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0年11月,恒家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家地产”)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为解决公司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不足的问题,恒家地产虚构了多笔海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合同。恒家地产的海外客户和相关金融机构为了配合其虚构交易事项,为其提供全套招投标、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文件。A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恒家地产海外项目上述相关文件时,因全部为境外客户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真实资料,A会计师事务所虽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发现问题,为恒家地产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2023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恒家地产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其中包含上述2020年至2022年间营业收入的虚假财务数据。公司债券顺利发行三期,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均为华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证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家地产尚未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董事长许某认为恒家地产并非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24年3月10日,恒家地产的独立董事王某向证监会书面报告,称恒家地产的财务数据异常,存在虚构交易等情况,请证监会调查核实。
2024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信息公告,以恒家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恒家地产在中国香港、迪拜、美国、马来西亚等地的16家第三方公司以大批小额方式取得境外项目工程回款,制造海外回款假象,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亿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7.09%。其中,恒家地产总经理柯某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张某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
另外,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查明,恒家地产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就虚构境外合同相关事项决议时均提出具体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但在董事会表决时,张某均弃权。
恒家地产总经理柯某辩称,其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故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恒家地产发行的公司债券因违约造成投资者巨额损失,投资者赵某以恒家地产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A会计师事务所、华信证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王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在发现恒家地产的财务数据异常后已及时向证监会书面报告,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A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提出,在对恒家地产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进行审计时,已经依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增加审计程序,但仍未发现财务数据作假,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华信证券负责人在诉讼中提交工作底稿和尽职调查报告,并辩称:“我们对信息披露文件中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要专业意见仔细核查、做了必要的调查和复核之后,觉得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它们,不再有职业上的疑虑,故其履职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长许某认为可以不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观点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分)。
董事张某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投反对票”的,可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1分)。
总经理柯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得单独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认定(1分)。
A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理由成立(1分)。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其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本题中,恒家地产财务造假是全方位的,境外客户与金融机构配合其提供了全套合同文件资料,审计活动中,A会计师事务所虽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发现问题,属于认定“无过错”的情形,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分)。
独立董事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1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本题中,王某在2024年3月10日向证监会书面报告恒家地产财务数据作假,属于认定“无过错”的情形,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分)。
华信证券负责人的抗辩理由成立(1分)。根据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