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销售化学制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万元,当月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1万元,上月月末留抵的进项税额3.6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甲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 )。
(1)甲公司销售化学制品的收入为含增值税价款,因此需要作价税分离,换算为不含增值税价款;(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税额;(3)甲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226÷(1+13%)×13%-5.1-3.6=17.3(万元)。
【知识点拓展】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注意]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 留抵税额 ) 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1)销售红酒的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应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处理,价外费用需要作价税分离;(2)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13 000+6 780)÷(1+13%)×13%=13 780(元)。
【知识点拓展】
包装物租金 VS 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为含税价需要价税分离;
(2)包装物押金:
①一般货物、啤酒、黄酒:逾期时并入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逾期包括法律规定的“一年期”和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期”;
②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期限为(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知识点拓展】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1)将外购的布料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同时也不得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2)销售时不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计算销项税额;(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含税金额,需要作价税分离;(4)该服装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3%+120÷(1+13%)×13%=39.81(万元)。
【知识点拓展】
1.增值税视同销售总结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①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
②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④用于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贷餐日娱)。
[注意]销售时不论开具专票还是普票都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选项B,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知识点拓展】
进项税可抵扣的法定凭证与不得抵扣情况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④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客票行程单等);
⑤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简、免、福、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等。
(3)贷、餐、常、娱: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