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400万股,于2023年10月1日按照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80万股。2024年2月1日,甲公司以48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2股的方式分派股票股利。2023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列示的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为( )元/股。
甲公司2024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列示的2023年基本每股收益=500÷[(400+80×3/12)×1.2]=0.99(元/股),选项A当选。

2024年3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现金流短缺,其母公司甲公司向其提供期限6个月、本金为1 000万元的无息借款。除甲公司借款外,乙公司另外从独立第三方丙公司和丁公司处各借入资金2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一年。6个月后乙公司仅向甲公司偿还600万元本金,剩余400万元本金尚未偿还。2024年10月,乙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甲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协商将各自对乙公司的债务豁免40%。2024年11月,甲公司豁免了对乙公司剩余的全部借款。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母公司甲公司对子公司乙公司进行债务豁免,其中160(400×40%)万元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处理,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超过部分240(400-160)万元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选项A、D当选,选项C不当选。独立第三方丙公司和丁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豁免40%,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处理,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选项B当选。

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 )。
企业以存货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向股东或所有者进行权益性分配,选项A不当选。企业以固定资产换取存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选项B当选。以旧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换取政府提供的新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选项C当选。应收票据为货币性资产,以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换取原材料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选项D不当选。

甲公司是生产和销售杏仁片和杏仁饼干的企业,2023年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有A、B、C三条生产线,A、B生产线生产杏仁片,杏仁片既可以用于第三方销售,也可以用于继续加工杏仁饼干。C生产线用于将杏仁片继续加工为杏仁饼干。A、B生产线提供的杏仁片完全足够甲公司后续加工,并且A、B生产线之间生产不均衡,甲公司协调让其趋于均衡。
(2)三条生产线均由多项机器设备组成。A、B、C三条生产线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 170万元、1 230万元、1 70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相同,甲公司总部资产为一栋办公楼和研发中心,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3)C生产线中的X机器,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决定将其报废。X机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0万元。
(4)由于市场更新迭代,出现了杏仁饼干的替代品,导致甲公司生产线出现了减值迹象,办公楼可以按照生产线账面价值比例分摊到A、B、C生产线,研发中心不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生产线的账面价值。A、B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 6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能可靠取得。C生产线(不含X机器)预计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 80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能可靠取得,甲公司总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 000万元。
其他资料:本题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A、B生产线为一个资产组,C生产线为一个资产组。
理由:A、B生产线生产的杏仁片可以用于第三方销售,也可以用于继续加工杏仁饼干,说明A、B生产线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应把A、B生产线合并为一个资产组。C生产线生产杏仁饼干能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单独作为一个资产组。
X机器应单独计算减值。
理由:甲公司决定将X机器单独报废,其可收回金额远低于账面价值,存在减值,该减值应由X机器自行承担,不应由C生产线再承担X机器的减值金额。
由于办公楼可以按照生产线账面价值比例分摊到A、B、C生产线,研发中心不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生产线,因此先将总部资产办公楼账面价值分摊至A、B、C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
A生产线分摊总部资产办公楼后的账面价值=1 170+1 000×1 170÷(1 170+1 230+1 700)=1 455.37(万元);
B生产线分摊总部资产办公楼后的账面价值=1 230+1 000×1 230÷(1 170+1 230+1 700)=1 530(万元);
C生产线分摊总部资产办公楼后的账面价值=1 700+1 000×1 700÷(1 170+1 230+1 700)=2 114.63(万元)。
A、B生产线分摊总部资产办公楼后的账面价值2 985.37(1 455.37+1 530)万元大于A、B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2 600万元,发生减值385.37万元。
A生产线包含总部资产办公楼的减值金额=385.37×1 170÷(1 170+1 230)=187.87(万元);
A生产线的减值=187.87×1 170÷1 455.37=151.03(万元);
分摊给总部资产办公楼的减值=187.87-151.03=36.84(万元)。
B生产线包含总部资产办公楼的减值金额=385.37×1 230÷(1 170+1 230)=197.50(万元);
B生产线的减值=197.50×1 230÷1 530=158.77(万元);
分摊给总部资产办公楼的减值=197.50-158.77=38.73(万元)。
C生产线分摊总部资产办公楼后的账面价值2 114.63万元大于C生产线(含X机器)预计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1 810(1 800+10)万元,因此C生产线包含总部资产办公楼发生的减值金额为304.63万元;
C生产线X机器发生减值金额=100-10=90(万元);
C生产线(不含X机器)的减值=(304.63-90)×(1 700-100)÷(2 114.63-100)=170.46(万元);
分摊给办公楼的减值=304.63-90-170.46=44.17(万元)。
分摊包含总部资产办公楼减值后A、B、C生产线总账面价值=(1 170+1 230+1 700+1
000)-187.87-197.50-304.63=4 410(万元)。
包含研发中心的总资产账面价值=4 410+500=4 910(万元),包含研发中心的总资产账面价值4 910万元小于甲公司总资产的可收回金额5 000万元,因此研发中心未发生减值。
综上所述,A生产线应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为151.03万元,B生产线应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为158.77万元,C生产线应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为260.46(170.46+90)万元,办公楼应确定资产减值损失为119.74(36.84+38.73+44.17)万元,研发中心未发生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