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22年~2023年开发一栋写字楼,经营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通过政府拍卖受让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7 00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按照4%税率计算缴纳契税280万元,并取得完税凭证。2023年1月准备开工建设,因客观原因土地容积率被调低,财政部门通知可以退还土地出让金1 000万元。
(2)2023年11月写字楼开发竣工,12月底售罄取得收入27 000万元。
(3)该项写字楼开发成本共计8 000万元,财务费用1 1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相关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2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销售费用700万元。
(4)开发全过程中,“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为1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息支出符合条件允许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税金为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可以退还相应的契税。
应提交的资料: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7 000+(280-1 000×4%)-1 000=6 240(万元)
开发成本=8 000(万元)
开发费用=200+(6 240+8 000)×5%=912(万元)
转让环节税金=150(万元)
加计扣除的金额=(6 240+8 000)×20%=2 848(万元)
可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6 240+8 000+912+150+2 848=18 150(万元)
增值额=27 000-18 150=8 850(万元)
增值率=8 850÷18 150×100%=48.7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 850×30%=2 655(万元)

某集采、洗选为一体的铁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甲、乙两座矿山。甲矿山的剩余开采年限为3年,乙矿山发现页岩层,2024年7月部分经营情况如下:
(1)甲矿山开采铁原矿500吨,企业支付从坑口到洗选地的运输费用0.3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将其与外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8万元的铁原矿一起加工成铁精粉480吨,当月销售4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0万元(含从洗选地到车站的运输费用0.4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
(2)从乙矿山的页岩层中开采天然气20万立方米,销售19.5万立方米,双方约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9.5万元,其他0.5万立方米用于职工食堂,开采过程中疏干排水1万立方米。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铁原矿税率为8%,铁精粉税率为4%,天然气税率为6%;该企业所在地水资源税地表水为每立方米1元,地下水为每立方米3元;该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可以扣除。
理由: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准予从销售额中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