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0.47
- B、0.48
- C、0.49
- D、0.50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6000+2000×9/12-600×2/12=7400(万股);基本每股收益=3700÷7400=0.5(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分公允价值=5000×2%×(P/A,3%,3)+5000×(P/F,3%,3)=100×2.8286十5000×0.9151=4858.36(万元);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4858.36×3%×(1一25%)=109.31(万元);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5000÷10=500(万股);长江公司2022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而计算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09.31÷500=0.22(元)。
长江公司2022年因发行认股权证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200—1200×5/6=200(万股)。
长江公司2022年稀释每股收益=(3700+109.31)/(7400+500+200)=0.47(元)。

黄河公司2022年2月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600+80)×450-80×500=266000(元)=26.6(万元)。
X、Y、Z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6万元,而该合同的价格为14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2万元,由于黄河公司经常将Y产品和Z产品组合在一起以6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Y产品和Z产品单独售价合计金额的差额为2万元,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而X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Y产品和Z产品。因此,在该合同下,分摊至X产品的交易价格为8万元,分摊至Y产品和Z产品的交易价格合计为6万元,黄河公司应当进一步按照Y产品和Z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该价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X产品为8万元;Y产品为1.5万元(2/8×6),Z产品为4.5万元(6/8×6)。
价格折让是市场条件的变化引发,这种变化是黄河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做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该合同变更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黄河公司已转让的商品(已转让的50件M产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未转让的100件M产品)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合同变更应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退回15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调整2022年财务报表,故对2023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0。
上述交易和事项,对黄河公司“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960×450×13%+140000×13%+(1280×50+100×1050)×13%+(200-15)×180×13%=100659(元)。
对黄河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额=960×(450-380)+(140000-100000)+(1280×50+100×1050-960×150)+(180-120)×(200-15)=143300(元)。

选项C、D、E,均属于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选项A,固定资产折旧,虽然存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残值等不确定性,但由于固定资产的原价本身是确定的,其价值最终转移到相关成本费用中也是确定的,因而固定资产折旧不是或有事项;选项D,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不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不属于或有事项。

甲设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105×(P/F,5%,1)+105×(P/F,5%,2)+105×(P/F,5%,3)+105×(P/F,5%,4)=105×0.9524+105×0.9070+105×0.8638+105×0.8227=372.32(万元),甲设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410-26=384(万元)。华山公司应按二者孰高确认可收回金额,即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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