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选项C当选。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选项B不当选。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选项A当选。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反证据。
选项D不属于以上情形,不当选。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以来,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持股8%的股东陈某于2024年3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购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并于2024年7月5日以均价每股15元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2)2024年5月,董事王某将所持甲公司股份800股全部卖出。
(3)董事张某于2024年10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24年12月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2万股全部卖出。
(4)2024年4月15日,甲公司发布年度报告,董事李某于3月18日买入股票5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