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说明理由。
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 1 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 1.5 亿元的计划,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的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星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筹资 1.5 亿元,超过了发行前净资产的 50%(2.8 亿元 ×50%=1.4 亿元,1.5 亿元> 1.4 亿元)(2.5 分)。
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星美公司第二年起采用浮动股息率不符合规定(1.5 分)。
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的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 51%,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 分)。
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符合法律规定(0.5 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案中, 星美公司为上市公司,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事项为资产出售,而非合并、分立,故张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2 分)。
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 1 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若要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其所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应取得该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2 分)。
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0.5 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 的,超过 30% 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 应当发出全面要约(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