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 年 1 月 5 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 100 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 5 万元利息,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 A 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 月 11 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100 万元,借期 6 个月,年利率 10%,届期一次性偿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 A 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 5 万元利息后,向赵某汇款 95 万元。1 月 15 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 A 办理抵押登记。
2021 年 5 月 25 日,赵某欲将房屋以市价卖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 年 6 月 2 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
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 A 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 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 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孙某向李某追偿,遭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钱某与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成立(0.5 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5 分)。
钱某对赵某出售房屋之通知未作回复不影响李某取得房屋 A 所有权(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题中赵某与李某已就房屋 A 办理 过户登记,故李某已取得房屋 A 所有权(2.5 分)。
钱某有权就房屋 A 实现抵押权(0.5 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权的存续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2.5 分)。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 分)。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0.5 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人享有先诉抗辩权(1.5 分)。
孙某须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是 99.75 万元(0.5 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 际借款数额为 95 万元,该笔借款年利率为 10%,故实际借款本息为 95+95×10%×6÷12=99.75 万元(2.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