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性处罚,不得税前扣除,选项 A、B 不当选;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属于税后支出,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选项 C 不当选;因延期交货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属于经营性处罚,准予在税前扣除,选项 D 当选。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依据。选项 A、C 不当选。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 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税款。选项 B 不当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若属于应税消费品),选项 D 当选。




位于市区的医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 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 100 000 万元、投资收益 5100 万元;发生营业 成本 55 000 万元、税金及附加 4 200 万元、管理费用 5600 万元、销售费用 26 000 万元、财务费用 2 2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800 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 11300 万元。
2024 年 2 月甲企业进行 2023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核,发现如下事项:
(1)5 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 万元、税款 130 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 1130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2)6 月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药品,不含税价格为 3000 万元, 成本为 2500 万元,药品已经发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代销清单,甲企业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
(3)投资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 4000 万元、转让成本法核 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 1100 万元。
(4)9 月份对甲企业 50 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约定服务期满 1 年后每人可按 6 元 / 股购买 1000 股股票,授予日股票公允价格为 10 元 / 股。12 月 31 日甲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5)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员工工资 25000 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 派遣公司 800 万元,由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
(6)成本费用中含发生职工福利费 100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2200 万元、拨 缴工会经费 400 万元,工会经费取得相关收据。
(7)境内自行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为 2400 万元;委托境内关联企业进行研 发,支付研发费用 1600 万元,已经收到关联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报告。
(8)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2000 万元,业务招待费 6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支付的研发费用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2023 年各月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均无借方余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处理错误。(0.5 分)
理由:因双方无协议约定,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0.5 分)
业务(2)中增值税处理不正确(0.5 分),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0.5 分)。
理由: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自 6 月发出代销货物,至 12 月 31 日货物发出已经满 180 天,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0.5 分)
企业所得税中,截至 12 月 31 日未收到代销清单,不确认收入。(0.5 分)
业务(2)应调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 000×13%=390(万元)(0.5 分)
业务(2)应调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390×7%=27.3(万元)(0.5 分)
业务(2)应调整的教育费附加 =390×3%=11.7(万元)(0.5 分)
业务(2)应调整的地方教育附加 =390×2%=7.8(万元)(0.5 分)
业务(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 000 万元。
名师点睛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调减;转让成本法核算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无须做纳税调整。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名师点睛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能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1 分)
理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能计入工资薪 金总额的基数。(1 分)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25 000×14%=3 50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无须纳税调整。 (0.5 分)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5 000×2%=500( 万 元), 实 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无须纳税调整。 (0.5 分)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25 000×8%=2 00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2200-2000=200(万元)(0.5 分)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
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0.5 分)
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2 400+1 600×80%)×100%=3 680(万元)(1 分)
名师点睛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 100% 扣除,以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100000×30%=30 00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无须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100000×5‰=500(万元)>扣除限额 2=600×60%=36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360 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00-360=240(万元)(1 分)
应纳税所得额 =11 300+1 130-27.3-11.7-7.8-4 000+50+200-3 680+240=5193.2(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5 193.2×25%=1 298.3(万元)(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