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业务(2)企业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3)各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4)各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5)各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并与其适用的地区优惠税率进行比较,说明哪种优惠方式使企业税负更低。
在企业选择较低税负的前提下,计算该企业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印花税= 10×0.3‰= 0.003(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的增值税= 10×13% = 1.3(万元)。
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 = 0.091(万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 1.3×3% = 0.039(万元)。
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 - 0.003 - 0.091 - 0.039 = 9.867(万元)。
业务(2)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企业没有对其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 100%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 2 000×14% = 280( 万 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0 - 280 = 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2 000×8% = 16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60 = 4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 000×2% = 4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 + 40 - 50 = 1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 1 = 10 000×5‰= 50(万元);限额 2 = 200×60% = 120(万元)。
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50 = 1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 10 000×15% = 1 500(万元)。
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 0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予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 100 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00 = 100(万元)。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0 + 100 = 250(万元)。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 年度为企业获利年度的第三年,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税率为 12.5%,低于地区优惠税率 15%,因此选择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税负更低。
应纳税所得额= 2 190 + 9.867 - 50 + 20 + 40 + 150 + 100 + 4 = 2 463.867(万元)。
应纳税额= 2 463.867×12.5% = 307.98(万元)。
位于县城的某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汽车租赁业务。2022 年 2 月的经营业务如下:
(1)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取得运费收入价税合计 545 万元。
(2)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10 万元。
(3)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当月同类服务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 10 万元。
(4)出租载货汽车一辆,不含增值税租金 5 000 元 / 月,一次性预收 10 个月租金 5 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5)支付桥、闸通行费,通行费发票注明收费金额 1.05 万元。
(6)进口燃油小汽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为 60 万元。该小汽车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5.3 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购买汽车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 万元、税额 1.3 万元。
(9)上月购进的一批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毁损,该批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 0.26 万元,已在上期申报抵扣。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 15%、消费税税率为 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60×15% = 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0 + 9)÷(1 - 25%)×25% = 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0 + 9)÷(1 - 25%)×13% = 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2.6×5% = 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2.6×3% = 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2.6×2% = 0.65(万元)。
(综合·2020 改编)位于市区的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12 月经营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价税合计 848 万元,通过税控系统实际开票价款为 390 万元。
(2)将一家经营不善的餐厅连同所有资产、负债和员工一并打包转让给某个体工商户,取得转让对价 100 万元。
(3)向居民张某租入一家门面房用于餐厅经营,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 3 万元,租期为 12 个月,签约后已在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
(4)当月向消费者发行餐饮储值卡 3 000 张,取得货币资金 300 万元;当月消费者使用储值卡购买了该餐饮企业委托外部工厂生产的点心礼盒,确认不含税收入 100 万元。
(5)将其拥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相关收入和成本情况如表 1 所示。
(6)转让其拥有的一个餐饮品牌的连锁经营权,取得不含税收入 300 万元。
(7)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40 万元,其中包含:由于仓库管理员失职丢失的一批食品,进项税额为 3 万元;外购用于公司周年庆典的装饰用品,进项税额为 4 万元;外购用于发放给优秀奖员工的手机,进项税额为 2 万元。
(8)该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 6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 0.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理由: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间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
业务(4)销项税额= 100×13% = 13(万元)。
注: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业务(5)销项税额=(10 - 6.82)×500 000÷(1 + 6%)×6%÷10 000 = 9(万元)。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销项税额合计= 48 + 13 + 9 + 18 = 88(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5 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 88 - 35 - 3.5 - 6 = 43.5(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3.5×7% = 3.05(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43.5×3% = 1.31(万元)。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43.5×2% = 0.87(万元)。
(计算问答·2019)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6 年 1 月以 9 000 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 2016 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 2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 6 000 万元;开发费用 3 400 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 600 万元。
(4)2019 年 4 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36 75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 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 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9 000×(1 + 4%)= 9 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 6 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9 360 + 6 000)×10% = 1 536(万元)。
不含税收入= 36 750 - 1 750 = 35 000(万元)。
增值额= 35 000 - 20 178 = 14 822(万元)。
增值率= 14 822÷20 178×100% = 73.46%,适用税率 40%,速算扣除系数 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4 822×40% - 20 178×5% = 4 919.9(万元)。
(综合·2018 改编)某市一家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 7 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中档护肤品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 200 万元人民币,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的购货佣金 10 万元人民币,运抵我国海关卸货前发生的运输费为 30 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确定。该批货物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从境内某服装公司采购服装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 80 万元和 10.4 万元。当月将该批服装全部出口,离岸价格为 150 万元人民币。
(3)将 2017 年购置的一处位于外省某市的房产出租,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0 万元。
(4)从某境外公司承租仪器一台,支付租金(含增值税)174 万元人民币。该境外公司所属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未在我国设有经营机构,也未派人前来我国。
(5)当月将业务(1)购进的护肤品 98% 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300 万元,2% 作为本公司职工的福利并发放。
(6)在公司所在地购置房产一处,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 1 500 万元和 135 万元。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其他相关资料:出口的退税率为 13%,进口护肤品的关税税率为 10%,期初留抵税额为 0,相关票据均已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关税完税价格=(200 + 30)×(1 + 0.3%)= 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 230.69×10% = 23.07(万元)。
应预缴的增值税= 110÷(1 + 9%)×3% = 3.03(万元)。
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03×7% = 0.21(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 174÷(1 + 13%)×13% = 20.02(万元)。
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2.99×98% + 135 = 167.33(万元)。
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合·2023 改编)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 20 980 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1 360 万元。
2023 年 3 月该企业进行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3 月收到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确认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已缴纳增值税,未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拟将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4 月转让公寓一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 5 000 万元,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其他税费 12 万元。该公寓购于 2014 年 12 月,购房发票上注明金额 3 500 万元,已缴纳契税。企业自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6.43 万元。
(3)8 月购进一批汽车零部件尚未领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400 万元,增值税 52 万元。企业拟选择将其在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2 月购入一栋不含增值税售价 4 000 万元的闲置厂房,因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企业未计算缴纳房产税。
(5)12 月发现有一笔发生于 2016 年的实际资产损失 50 万元未在当年扣除,拟向税务机关申报确认损失并于 2022 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12 月向甲公司赊销一批汽车,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售价 800 万元,增值税 104 万元。企业将该应收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月末双方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一批汽车配件偿还该欠款,甲公司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配件价款 750 万元,增值税 97.5 万元,该批配件的实际成本 650 万元。重组当日,该笔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 904 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065 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75 000
贷:应收账款 9 040 000
(7)全年投入 8 900 万元研发费用进行自主研发,相关明细如表 2 所示。
(8)成本费用中含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 3 550 万元,其中含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55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65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420 万元;为高级技术人员购买商业健康险,支付保险费 1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契税税率为 3%,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正确。
理由:企业对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企业不能将该笔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
转让旧房应缴纳增值税=(5 000 - 3 500)÷(1 + 5%)×5% = 71.43(万元)。
取得旧房时已纳契税= 3 500×3% = 105(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3 500×(1 + 7×5%)+ 105 + 12 = 4 842(万元)。
增值额= 5 000 - 71.43 - 4 842 = 86.57(万元)。
增值率= 86.57÷4 842×100% = 1.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86.57×30% = 25.97(万元)。
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5.97 - 6.43 = 19.54(万元)。
注: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日期止,每满 12 个月计 1 年;超过 1 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 1 年。本题中,企业 2014 年 12 月购入,2022 年 4 月转让,购房时间超过 7 年,但未超过 7 年 6 个月,按照 7 年计算。
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零部件是企业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因而企业处理不正确。
企业房产税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企业申报确认损失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本题中企业 2016 年发生实际资产损失,至 2022 年已超过 5 年。
业务(6)企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904 -(750 + 97.5)= 56.5(万元)。
业务(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6.5 万元。
汽车配件应确认的计税基础为 750 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2 000 + 1 000 + 3 800 + 1 300)÷(1 - 10%)×10%= 8 100÷(1 - 10%)×10% = 900(万元)。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8 900 万元。
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 900 万元。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可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 3 550 - 550 = 3 0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3 000×14% = 42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50 - 420 = 2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3 000×8% = 2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 - 240 = 180(万元)。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
业务(8)应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30 + 180 + 100 = 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20 980 - 19.54 - 56.5 - 8 900 + 510 = 12 513.96(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2 513.96×15% - 1 360 = 517.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