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和解制度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本题来源:第八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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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1)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选项 C 当选;(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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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有:(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选项 A 不当选;(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选项 B 不当选;(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选项 C 不当选;(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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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选项 A 当选;(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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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2020 年 10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由 A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 年5 月 6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丙银行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乙银行于 6 月 1日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12 月 1 日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乙银行又于 12 月 10 日向A 公司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有权主张其保证债务自( )起停止计息。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本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6 日,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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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重整期间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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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
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要求2]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要求4]
答案解析: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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