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2020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前一周,甲公司的员工李某因被拖欠多月工资,迳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 年 11 月 10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采用竞争方式确定 A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确定 B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接替人选。甲公司曾于 2016 年 9月 1 日聘用 A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财务顾问,聘用期 1 年。
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
(1)甲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债务 100 万元,该笔债务本应于 2020年 10 月 10 日到期。
(2)甲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 11 月 9 日向甲公司发出该设备。在货物运送途中,丙公司于 11 月 12 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向承运人及管理人要求将设备运回,但未能实现。该设于 11 月 13日到达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记载其股东王某应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前向公司缴清价值 50 万元的实物出资。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价值 35 万元的机械设备以履行出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补缴剩余 15 万元出资,王某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0)2019 年 9 月 5 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9 月 18 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重整计划草案调减了甲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权益,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共有股东 20 人,其中 10 名股东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 45%;4 名股东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 15%;其余股东未参加表决。
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丙银行一笔借款到期,该笔借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要求将该设备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
重整期间,甲公司擅自将存放于公司仓库的一批贵重原材料转移给其关联企业。部分债权人将此情况报告了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