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破产申请提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 B.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 C.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D.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对商业银行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题来源:第八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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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管理人获得的报酬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B.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所需费用可直接列入破产费用
  • C.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按市场价格收取报酬
  • D.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选项 A 不当选;(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选项 B 不当选;(3)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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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2 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本题王某是破产终结日后 2 年内追回财产请求追加分配,故其请求符合规定,且为对全体债权人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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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重整期间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C.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 D.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选项 C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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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张某有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在本题中,张某的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已经达到 15%。
[要求2]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了出资人组表决。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组计划草案。在本题中,参与决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共计 60%,其中 45% 赞成,所持表决权超过了 2/3。
[要求3]
答案解析:丙银行的要求不能实现。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本题中,抵押物是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是甲公司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的财产,因此丙银行不能实现抵押权。
[要求4]
答案解析:乙会计师事务所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要求5]
答案解析: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根据规定,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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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

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要求2]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要求4]
答案解析: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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