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2021 年 6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 A 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 A 不当选;(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 B 不当选;(3)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但是由于丙担任法律顾问的时间距破产申请受理时已超出了 3 年,因此可以担任,选项 C 当选;(4)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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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八章 奇兵制胜章节练习(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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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在 2022 年 12 月 3 日向乙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 100 万元,乙公司每月支付 20 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2023 年 3 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此时乙公司已累计支付 80 万元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乙公司支付的价款达到了总价款的 75% 以上(80 万元 >75 万元),不得主张取回,选项 A 不当选。(2)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选项 C 当选。(3)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以实际行为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或以超过通知或答复法定期限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选项 B 不当选。(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本题中,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在乙公司支付完全部价款时,选项 D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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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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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 年 7 月 10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1)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选项 A 当选;(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选项 B 当选;(3)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选项 C 不当选;(4)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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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 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
11 月 3 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 11 月 30 日之前。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要求2]
答案解析: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要求4]
答案解析: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 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要求5]
答案解析: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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