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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的是(    )。
  • A.调整对象
  • B.调整范围
  • C.调整目的
  • D.调整方法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次要标准是调整方法,即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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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最后三套卷(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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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张某、赵某以及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赵某、甲公司的出资比例为2:3:5,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项决议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24年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赵某申请乙公司为其向A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为此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张某、甲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张某不同意,甲公司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赵某向A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8月,经济环境导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乙公司调查发现:公司监事王某与其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了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并负责丙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丙公司的建材类型、原料各方面都与乙公司相似,致使乙公司销售额下降,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撤销王某在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3)10月,因公司发展需要,张某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照规定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张某、甲公司同意,赵某不同意,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2]
答案解析:

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要求3]
答案解析:

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张某、甲公司同意,二者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符合2/3以上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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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王某、陈某和赵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人均已办理股东资格登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钱某,陈某和赵某对此均不知情。王某将所持股权以合理价格全部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钱某和赵某知悉后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关于该股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赵某有权就该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
  • B.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须经赵某同意
  • C.钱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股权
  • D.陈某已合法取得该股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 A 不当选:内部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赵某无权就该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 B 不当选: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在内部自由转让,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不需要经过赵某同意。

选项 C 不当选,选项 D 当选:陈某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王某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钱某的损失, 钱某有权向王某追偿,但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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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判断题]要约可以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要约可以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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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的客体的是(    )。
  • A.大活人
  • B.宇宙星辰
  • C.闪电
  • D.吹风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选项 A、B、C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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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纸质票据的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

  • B.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 C.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D.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纸质票据的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选项C当选;(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选项D当选;(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选项B不当选;(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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