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32÷(1 + 0.5%)×0.5% + 3÷(1 + 1%)×1% = 0.19(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800×(1+8×5%)+(2 060-800)÷(1+5%)×5%×(7%+3%)+24=1 150(万元)。

选项A,采取价外征收,不属于价内税;选项B,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选项D,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选项C,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项E,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 000+180+3=6 183(万元)。
转让环节缴纳的增值税=20 000÷80%÷(1+5%)×5%=1 190.48(万元),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1 190.48×(7%+3%)=119.05(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6 183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125+3 500+500+800+73=4 998(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450-50)+(6 183+4 998)×5%=959.05(万元)。转让环节的税金为119.05万元。其他扣除项目=(6 183+4 998)×20%=2 236.20(万元)。甲公司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 183+4 998+959.05+119.05+2 236.20=14 495.30(万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20 000÷80%-1 190.48=23 809.52(万元)。增值额=23 809.52-14 495.30=9 314.22(万元)。增值率=9 314.22÷14 495.30×100%=64.26%,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 314.22×40%-14 495.30×5%=3 000.9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