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向吴某租赁其名下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租期3年,月租金1万,后吴某打算将房屋出售,于当年9月1日告知周某,周某未作表示。9月18日,吴某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
高某要求周某搬出房屋,周某起诉至法院,告吴某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吴某抗辩如下:
(1)吴某已经将房产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周某无优先购买权;
(2)吴某已经提前告知周某,周某在15天内未作购买表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1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部分章程规定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李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其商誉出资,2021年12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2名监事。
(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李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21年11月以商誉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22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李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李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2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2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①乙公司应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向丁公司补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丁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