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DEF 会计师事务所和 XYZ 会计师事务所均为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沟通。
(2)不恰当。应当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上述事项。
(3)恰当。
(4)不恰当。还应当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或存货截止等实施审计程序。
(5)不恰当。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事务所每年对业务收入考核排名前十位的合伙人奖励 5 万元,对业务质量考核排名后十位的合伙人罚款 5 万元。
(2)事务所每三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合伙人,事务所每年选取其已完成的一项业务进行质量检查。如连续五年合格,之后以三年为周期进行业务质量检查;如连续两个周期合格,之后以五年为周期进行业务质量检查。
(4)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其他业务是否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合伙人决定。
(5)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在执行业务时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参与审计项目的实习生和事务所外部专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是否恰当。 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事务所的奖惩制度没有体现以质量为导向。
(2)不恰当。对事务所中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这些人员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对承接上市实体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不恰当。针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应根据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而不是由各业务部主管合伙人自行决定。
(5)不恰当。参加审计项目的实习生属于项目组成员,应在提供服务期间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