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普通合伙人甲和有限合伙人乙出资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经营1年后丙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丁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新合伙人对该20万元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承担责任,选项 AB 不当选;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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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1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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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的分类仅限于动产,选项A不当选;汽车属于不可分物,选项C不当选;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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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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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辅助股东行使公司文件资料查阅权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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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但对特定类型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型的垄断行为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在两种情形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二是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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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本题10分)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此前一周,甲公司职工李某被拖欠多月工资,迳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采用竞争方式确定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时确定B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的接替人选。甲公司曾于2016年9月1日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其财务顾问,聘期1年。
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
(1)甲公司于2020年5月8日提前向乙公司清偿债务100万元,该笔债务本应于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甲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11月9日向甲公司发出该设备。在货物运送途中,丙公司于11月12日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向承运人及管理人要求将设备运回,但未能实现。该设备于11月13日到达管理人。
(3)甲公司章程记载其股东王某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公司缴清价值50万元的实物出资。王某已向公司交付一批价值35万元的机械设备以履行出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要求王某补缴剩余15万元出资,王某以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职工李某迳行提起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要求2]
答案解析:A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不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A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存在此种情况。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要求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4]
答案解析:管理人应当准许丙公司取回生产设备。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要求5]
答案解析:王某无权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补缴出资。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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