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选项B,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选项D,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 年 2 月,为了通过买卖发票赚钱,吴某遂与好友费某商议共同成立春燕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燕公司”),以医疗咨询服务和市场推广为由,为有需要的医药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取开票金额 6% 的手续费。春燕公司成立后,吴某负责寻找客户,费某负责开具发票。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两人先后为 44 家医药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40 份,涉及金额 6000 万元,实缴税额 226.8 万元,非法获利 120 余万元。
在此期间,九通医药公司总经理易某安排员工王某向费某购买医药咨询类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价税合计378万元;周某作为中贵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贵公司”)地区代理商,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中贵公司向费某购买医药咨询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400 份,价税合计 3900 万元;朱某作为金乡财务公司负责人,在为春燕公司代理记账期间,明知其无实际业务经营,仍安排员工帮助费某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他人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上述第(1)、(2)项标准60%以上的。所以朱某安排员工帮助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王某购买44份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吴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周某购买发票超过100份,构成虚开发票罪。
选项A,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王某缓刑4个月不满足“原判刑期以上”的条件。选项B,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判处费某4年有期徒刑,不满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不得宣告缓刑。选项C、D、E,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宏瑞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复合彩色钢板。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宏瑞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深陷经营困难,负债超过1亿元。2018 年 7 月,大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维公司”)起诉宏瑞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363 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大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宏瑞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大维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发现宏瑞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 年 5 月 9 日,大维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宏瑞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时,宏瑞公司尚有一笔对祥云公司的 189 万元到期货款没有收回。
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清理债务人债务时发现:宏瑞公司欠利丰公司的 380 万元债务已由保证人张山代为清偿;宏瑞公司提前清偿了一笔 540 万元的货款债务。鉴于宏瑞公司产品还有一定市场前景,股东王武(持股比例5%)遂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A,管理人可行使追回权,若管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管理人的职责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选项A);(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选项D);(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选项E);(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