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主体仅限于纳税人的犯罪是(  )。
  • A.逃税罪
  • B.逃避追缴欠税罪
  • C.骗取出口退税罪
  • D.抗税罪
本题来源: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逃税罪的犯罪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纳税人、非纳税人均可);(3)抗税罪的犯罪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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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假释适用的说法中 , 正确的是(  )。
  • A.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 B.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须执行原刑期 2/3 以上,才可以假释
  • C.对未全部履行罚金判决的罪犯,一律不得假释
  • D.对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 A、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选项 C,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选项 D,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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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收到《营业执照》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 B.《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 C.提交申请设立文件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 D.出资到位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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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公司享有请求乙公司交付 30 台刻录机的合同债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的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该约定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 B.该约定有效,故甲公司转让其债权的行为一律无效
  • C.该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 D.该约定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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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不属于抽逃出资
  •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不属于抽逃出资
  • C.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
  •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不属于抽逃出资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B、D,抽逃出资,是指损害公司权益的下列情形:(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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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张海晨是成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并担任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第一分所的执行合伙人。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共有 24 名合伙人。

2018 年 6 月 17 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除张海晨外,其他合伙人以张海晨逃避支付第一分所业务款项、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人权益分配原则为由,决定将张海晨除名。张海晨认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遂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伙人会议决议。被告则答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以下事实:

(1)《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合伙人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收入的工作、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等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历城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证明:张海晨是历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常经营)的股东,出资 10 万元,占 2% 股权。

(3)张海晨称其并未接到参加 2018 年 6 月 17 日合伙人会议通知,2018 年 10 月 21 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 年 11 月 3 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

(4)成长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对张海晨在第一分所的相关授权后,成长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张海晨办理第一分所的工作交接手续,张海晨以“总所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交接,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B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810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113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答辩中所主张的理由不成立。选项D《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的30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海晨以“总所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交接,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拒绝办理工作交接行为,不成立。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该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权益。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D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面)之日,除名生效;201810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BC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因此张海晨退伙类型属于除名退伙。选项AE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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