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 A: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 B: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初固定资产明细账分别记载经营用房屋原值3000 万元、整备质量 10 吨的载货卡车 30 辆、载客汽车 2 辆、挂车 5 辆(整备质量 4 吨)。该企业 2020 年发生下列业务:
(1)5 月底对原值 500 万元的 A 办公楼进行停工维修,8 月底完工办理验收手续并投入使用,房产原值增加 100 万元;
(2)7 月底将其中原值为 200 万元的 B 仓库出租给乙企业,约定 8 至 9 月为免租期,以后每月收取不含税租金 2 万元,租期 3 年;
(3)8 月底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以 300 万元不含税价格租入 C 仓库(出租方该仓库原值 300 万元、账面净值 280 万元),协议约定至 9 月份起支付租赁费并交付使用;
(4)10 月购入客货两用车 2 辆(整备质量 9 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 辆,当月均取得车辆购置发票。
(注:已知当地计算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 30%,载货车税额 60 元 / 吨,载客汽车年税额 360 元 / 辆。)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9 月)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应缴纳房产税 =300×(1-30%)×1.2%/12×4×10000=8400(元)。
(提示:该合同未约定开始日,因此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8月底)的次月(9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协议约定至9月份起支付租赁费并交付使用”约定的是9月起支付租赁费并交付使用,并不代表9月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开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