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销售收入=12000×1.5=180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600万元【提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如契税)。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96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1600+9600)×10%=1120(万元)。
④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可扣除的税金: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20×(7%+3%)=162(万元)。
⑤加计扣除=(1600+9600)×20%=224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600+9600+1120+162+2240=14722(万元)。
(3)增值额=18000-14722=3278(万元)。
(4)增值率=3278÷14722=22.27%<50%。
(5)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6)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278×30%=983.4(万元)。

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总销售收入=12000÷3/5×4/5=16000(万元)。
土地使用权金额=6000×60%×4/5=2880(万元)。
开发成本=4000×4/5=3200(万元)。
开发费用=400×4/5+(2880+3200)×5%=624(万元)。
税金及附加=16000×5%×(7%+3%)=80(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2880+3200)×20%=1216(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2880+3200+624+80+1216=8000(万元)。
增值额=16000-8000=8000(万元)。
增值率=8000÷8000×100%=10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000×40%-8000×5%=2800(万元)。

(1)扣除项目
发票金额加计5%扣除=1200×(1+5%×12)=192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228×(7%+3%+2%)+36=66.36(万元)。
可扣除项目合计=1920+66.36=1986.36(万元)。
增值额=6000-1986.36=4013.64(万元)。
增值率=4013.64÷1986.36=202.06%。
应纳土地增值税=4013.64×60%-1986.36×35%=1712.96(万元)。
(2)①能取得评估价格,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此时扣除项目金额为:
a.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b.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C)、房产税(选项A)、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选项D)、契税(选项E)、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