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亏损200万元,需要用2016~2020年的盈利来弥补,截至2020年弥补亏损后,2015年的亏损还剩40万元未弥补完,不再弥补。2018年的亏损20万元,可以用2019~2022年的盈利来弥补。2021年弥补完2018年的亏损20万元后还剩156万元所得,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156-100)×50%×20%=8.1(万元)。
甲公司2020年~2021年的会计利润和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情况如下所示,则该公司在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2021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金额是( )万元。
2020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300-240=60(万元),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2021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先扣除2020年结转的金额60万元,2021年还剩有60万元的扣除限额,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2021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金额是60万元。
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2014年10月以1200万元投资于境内另一居民企业乙上市公司,取得M公司40%的股权。2021年12月经甲公司股东会批准,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撤资,撤资时乙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合计数为3000万元,甲公司撤资分得2400万元。则甲公司该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甲公司取得的2400万元中,12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3000×40%=120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2400-1200-1200=0(万元)。A公司该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
下列关于收入的确认表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A,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这里是此阶段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指在此阶段所有的债券利息收入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下列项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
选项A,企业提供的赞助费不得税前扣除;选项B,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选项C,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