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2021年9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2021年9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
计算2021年9月应纳(退)增值税。
计算2021年9月当期免抵税额。
计算2021年10月应纳(退)增值税。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00×6.3×40%=25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6.3-252)×(13%-10%)=11.34(万元)
9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11.34=40.66(万元)
9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100×6.3-252)×10%=37.8(万元)
9月份应纳增值税=565÷(1+13%)×13%×60%-40.66=-1.66(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66<免抵退税额37.8,
按照较小一方1.66万元退税即9月份应退税额为1.6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7.8-1.66=36.14(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65÷(1+13%)×13%×40%+300÷600×(600+300)×13%-40=26+58.5-40=44.5(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该预征率是( )。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生效之日指的是( )。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生效之日指的是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生产并销售家用电器设备,2019年7月末相比3月末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为600万元,4月至7月底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85%,已知甲企业符合申请期末留抵退税的条件,则甲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 )万元。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600×85%×60%=306(万元)。

某技术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有( )。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选项A)、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选项D)、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行为,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选项BC属于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有( )。
选项A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选项B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