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2021年9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2021年9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
计算2021年9月应纳(退)增值税。
计算2021年9月当期免抵税额。
计算2021年10月应纳(退)增值税。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00×6.3×40%=25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6.3-252)×(13%-10%)=11.34(万元)
9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11.34=40.66(万元)
9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100×6.3-252)×10%=37.8(万元)
9月份应纳增值税=565÷(1+13%)×13%×60%-40.66=-1.66(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66<免抵退税额37.8,
按照较小一方1.66万元退税即9月份应退税额为1.6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7.8-1.66=36.14(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65÷(1+13%)×13%×40%+300÷600×(600+300)×13%-40=26+58.5-40=44.5(万元)

甲企业在2021年3月签订合同,在5月将一台设备租给乙企业,合同约定租期2年,4月预收一年的租金合计12万元(不含增值税),则甲企业下列做法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是( )。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元,从国外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本月购进一批主机用于软件设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购进一批职工福利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购进职工福利用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36000×13%+200000×13%-100000×13%=30680-13000=17680(元),实际税负=17680÷(36000+200000)×100%=7.49%,即征即退税额=17680-(36000+200000)×3%=10600(元)。

某物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A市,2021年5月将其位于B市的一座仓库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100000元,该仓库的取得时间为2021年1月,则其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 )元。
应在B市预缴税款=100000÷(1+9%)×3%=2752.29(元)。

下列情形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有(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不当选);(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BD);(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②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③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比,进行虚假申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