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150-900)×30+2270]÷(1+13%)×13%=8026.64(元)。

关于放弃免税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元,从国外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本月购进一批主机用于软件设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购进一批职工福利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购进职工福利用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36000×13%+200000×13%-100000×13%=30680-13000=17680(元),实际税负=17680÷(36000+200000)×100%=7.49%,即征即退税额=17680-(36000+200000)×3%=10600(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可以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列货物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有( )。
选项D,委托加工货物要视同自产货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有(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不当选);(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BD);(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②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③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比,进行虚假申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