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150-900)×30+2270]÷(1+13%)×13%=8026.64(元)。

B市甲建筑企业承包一项工程,将项目中的基地打造承包给乙企业,支付的分包款为30万元并取得了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2021年6月在A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20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则甲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市预缴税款( )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甲企业应在A市预缴税款=(200-30)÷(1+9%)×2%=3.12(万元)。

下列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选项A,属于将购买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选项B,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征收增值税;选项CD,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某技术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有( )。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选项A)、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选项D)、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行为,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选项BC属于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取得的下列收入中,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有( )。
选项A,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BC,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D,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下列情形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有(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不当选);(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BD);(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②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③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比,进行虚假申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