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债利息收入在税法上属于免税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减;税收滞纳金在税法上不允许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00+10-20=790(万元),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790×25%=197.5(万元);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50-40)-(20-30)=20(万元);则甲公司2023年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197.5+20=217.5(万元)。

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3 000+750=3 750(万元)。
回购股份,应以回购价确认库存股增加;注销库存股,首先要按股份的面值冲减股本,超出部分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因为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的事项,所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2 000+400-200=2 200(万元);
所得税费用=2 200×25%=550(万元);
净利润=2 000-550=1 450(万元)。
2021年末未分配利润=750+1 450-1 450×(10%+10%)-200=1 710(万元)。
回购的库存股已经注销,所以期末无余额。
资本公积期末余额=1 500-600=900(万元);
股本期末余额=5 000-200=4 800(万元);
盈余公积期末余额=3 000+1 450×(10%+10%)=3 290(万元)。

短期借款利息不采用预提方式,在到期还本付息时直接确认为财务费用。财务费用金额=400 000×6%÷12×2=4 000(元)。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