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载货卡车的计税依据应为整备质量吨位数,因此载货卡车应纳车船税额=5×50×15=3 750(元);(2)乘用车以辆数作为计税依据,因此7座乘用车应纳车船税额=420×6=2 520(元)。因此,甲公司本年度应纳车船税税额=3 750+2 520=6 27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452元”不需要减除,选项C、D排除。(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餐具生产厂收购原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35 200元)×10%,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
除另有规定外,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税,选项B、D错误。(2)“113 000元”为含税货款,“3 390元”亦为含税金额,均应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39 900+17 100)÷(1-5%)=60 0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0 000×5%=3 000(元)。

(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和丁均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戊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丁,故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继承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张某不属于契税的纳税人(选项A不正确)。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是契税的纳税人,A企业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因此,A企业不是契税的纳税人(选项B不正确)。出租行为并没有引起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因此,李某不是契税的纳税人(选项C不正确)。B企业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因此,B企业是契税的纳税人(选项D正确)。

支票、本票和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