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餐具生产厂收购原木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甲餐具生产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次性餐具,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甲餐具生产厂当月销售一次性餐具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甲餐具生产厂当月受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
A、
17 100÷(1-5%)×5%=900(元)
-
B、
(39 900+17 100)÷(1-5%)×5%=3 000(元)
-
C、
(39 900+17 100)×5%=2 850(元)
-
D、
17 100×5%=855(元)

(1)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452元”不需要减除,选项C、D排除。(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餐具生产厂收购原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35 200元)×10%,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
除另有规定外,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税,选项B、D错误。(2)“113 000元”为含税货款,“3 390元”亦为含税金额,均应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39 900+17 100)÷(1-5%)=60 0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0 000×5%=3 000(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自然人性质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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